2023年11月3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日期为2023-11-02的泥鳅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11月23日,我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FS23110148011一份,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购进日期为2023-11-02的泥鳅,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绥市监责该[2023]92号)。本局于2023年1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从邵阳市双清区某水产购进了泥鳅,付货款180元。当事人提供涉案泥鳅购进票据复印件各一份。至我们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泥鳅都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24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2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