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2023年08月1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样品进行检验。2023年0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3-01-J775324)显示抽样检验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桶装水,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8月16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90桶,尔后以8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桶装水已被当事人以8元/桶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720元,获违法所得72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023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桶装水进行了跟踪抽检检测,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