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人社发〔2023〕58号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现将《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6日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以及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股室、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行政审批与法规股负责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五)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 (八)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九)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三)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四)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五)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门户网站公布; (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其他方式。 第八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制度,对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而没有公示的,由局领导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审批与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下简称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制作执法案卷或者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且持有政府法制部门发放的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可以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制作案卷,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动态记录即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设备,通过录像、录音、拍照等方式,记录行政执法的过程。 第六条 执法工作结束后,有关股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执法案卷档案,指定专人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案卷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形。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提供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的,由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一条 对执法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全过程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或者拷贝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有关股室、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拆装和更换。 第十七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自查,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台帐。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10000元以上的决定; (二)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有关股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本部门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六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及时将案卷移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股室、单位会同法制机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法制机构收到案卷后,应当向有关股室、单位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并予以登记。 第八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机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内容是否适当;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机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制度和实施标准》规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并予以登记: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有关股室、单位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制机构重新审核。对法制机构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本部门集体研究。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股室、单位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对撤销立案或者受理决定的,有关股室、单位应当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留存下列资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卷移交清单》; (二)有关股室、单位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三)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目类别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
可类
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益关系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
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不予或撤销许可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申请材料是否齐备;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5、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4
行政处
罚类
拟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5
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有关股室、单位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6
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的;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7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8
其他类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
1、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2、调查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