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单位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四条大队稽查科为执法案卷评查组织者,大队各业务股室为案卷自查人。
第五条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承担执法事项的各业务股室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应做到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六条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各业务股室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七条大队稽查科每年组织全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少于一次,并不定期对大队各业务股室执法文书、案卷制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八条案卷评查,以国家、省级制定的案卷评查标准为准,也可根据情况进行补充修正。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基层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第九条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主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监督证。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案卷自查,案卷自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证。
第十条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重点以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为主。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二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三条大队稽查科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单位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将评查结果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受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单位和股室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