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邵商网 > 新闻 > 区县新闻 > 绥宁县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二十期)
时间:2023-10-17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分享-

本局分别于2023年6月28日、9月1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超市内的绥宁县***水产摊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泥鳅和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对此,本局分别2023年7月11日和2023年9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因两案均为同一个当事人、同一违法事实,本局予以两案并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2年7月1日,租赁绥宁县***超市的生鲜部鱼柜用于生鲜经营。分别于2023年6月1日、8月16日从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三滴水社区水产市场处,以32元/kg的价格购进泥鳅15kg,付货款480元;以16元/kg的价格购进鲫鱼6kg,付货款96元。尔后,当事人以泥鳅47元/kg、鲫鱼27.16元/kg的价格在绥宁县***超市内的绥宁县***水产摊进行销售。

2023年6月1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6月1日的泥鳅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8月1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的鲫鱼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6月28日、9月14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经营的泥鳅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鲫鱼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9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涉案不合格泥鳅被当事人以47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违法所得705元;涉案不合格鲫鱼被当事人以27.16元/kg的价格销售完,获违法所得162.96元。共计获违法所得867.96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抽检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Copyright © www.shaoshang.cn,All Rights Reserved. 邵商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