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6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购进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蛙”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2023年7月5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FS23060268007,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7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牛蛙”,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对此,本局于2023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从某批发市场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食用农产品已经销售完,共获得销售额2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26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