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单位: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受托单位:绥宁县东山侗族乡、绥宁县鹅公岭侗族苗族乡、绥宁县关峡苗族乡 、绥宁县河口苗族乡、绥宁县红岩镇 、绥宁县黄土矿镇、绥宁县金屋塘镇、绥宁县乐安铺苗族侗族乡、绥宁县李熙桥镇、绥宁县麻塘苗族瑶族乡、绥宁县水口乡、绥宁县唐家坊镇、绥宁县瓦屋塘镇、绥宁县武阳镇、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侗族乡、绥宁县长铺镇
三、委托执法范围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关于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绥办发[2020]6号)文件要求与规定,按照绥办发[2020]6号附件2《县直部门赋权乡镇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除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外)》中规定的权限,将绥宁县东山侗族乡等17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燃气项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事项如下:
1、受委托单位根据委托,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2、对在委托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权利,委托方根据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
3、查处餐饮店(含烧烤摊点、门店)、医院、学校、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等未按绥安办[2023]45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的行政案件。
四、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以下行政执法权: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取证。
2.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按委托执法范围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对超出委托权限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报请委托机关处理,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五、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机关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委托机关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机关应当组织受委托机关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执法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机关为受委托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六、受委托机关责任
1.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发现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2.受委托机关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细化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落实好执法责任追究、罚没收入管理等要求,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3.受委托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执行执法检查、受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等法律文书须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签发后到委托机关加盖单位公章。制作完成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及时上报委托机关审核、备案。
4.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参与和配合委托机关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
6.受委托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机关自行承担。
七、委托期限
自2023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
特此公告。
绥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7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