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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十五期)
时间:2023-09-04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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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1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的豇豆、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6月28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分别为№:FS23060016007(豇豆)、№:FS23060016008(姜)的检验报告2份,抽检样品豇豆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倍硫磷、倍硫磷砜、倍硫磷亚砜之和,以倍硫磷计)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样品姜的检验结论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4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29日从绥宁县****批发部以11元/kg的价格采购豇豆12.5kg,付货款137元;以14元/kg的价格采购姜3kg,付货款42元,共计付货款179元,货值金额179元;除了抽样的2.85kg豇豆和2.2kg姜,当事人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原则,将剩余的豇豆和姜都用于学校食堂使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不合格豇豆和姜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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