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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九期)
时间:2023-06-19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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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7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螺丝椒”、“长豆角(豇豆)”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3年4月17日,本局收到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030507005的《检验报告》1份(螺丝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FS23030507006的检验报告1份(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4月18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螺丝椒”、“长豆角(豇豆)”,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3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3月14日从桂林市七星区何

廉蔬菜经营部购进“螺丝椒”10件,32斤/件,共计320斤,购进价3.1元/斤,付货款992元。而后,以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了260斤,获得销售收入1300元。2023年3月15日从桂林七星区廖国庆蔬菜批发行购进“长豆角(豇豆)”40斤,购进价3元/斤,付货款120元。而后以6元/斤进行销售,销售了30斤,获得销售收入180元。至立案时止,涉案“螺丝椒”、“长豆角(豇豆)”除损耗已外均已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148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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