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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十期)
时间:2023-06-30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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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2月13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黄豆芽”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3月2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020335014的检验报告1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黄豆芽”,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靖州县唐氏蔬菜批发以3元/kg的价格购进“黄豆芽”2.5kg,共付货款7.5元,货值金额7.5元,而后,当事人以3.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立案时止,上述涉案“黄豆芽”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9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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