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未将 卫 生 用农药 与 其 他商品 分 柜 销售的
经营者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2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处 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 品 生 产企业、食品和食用 农 产 品仓储企业、专业化 病 虫 害防治 服 务 组织和 从 事 农产品 生 产 的农民 专 业 合作社 等 不 执行农 药 使 用记录制度的
经营者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
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
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
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 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
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 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 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 等非食
用性利用的 动物未附 有检 疫证明的
初次发生违法行为的
从轻处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罚款
两次及以上发生同类违法行为,或动物、动物
产品已向外销售的
从重处罚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六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
。
经补检不合格的动物或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
产品的
从重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处理
绥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
在10%以下的;或者 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3人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在30天以下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受侵害的时间平均每月24小时以下的;
(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 额人均在200元以下的;
(四)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违法 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10%以下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 出,涉案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
(五)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下的;
(六)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一)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有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对情节轻微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无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 差的20%之和以下确定。
情节一般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超过同类人员10%以上60%以下的;或者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 的;
(二)违法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30天以上90天以下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受侵害的时间平均每月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额人均在200元以上1000以下的;
(四)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违法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的10%以上60%以下的;
(五)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在工资总额20%以下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
(七)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10%以上60%以下的;
(八)其他一般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一)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使危害后果消除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
(四)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 ,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下限标准。
(五)有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减轻一档予以处罚。
对一般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且无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20%之和以上,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70%之和以下确定。
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受侵害的人数为同类人员60%以上 的;违法行为侵害对象为非本单位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在规定期限90天以上的;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受侵害的时间人均每月48
小时以上的;
(三)违法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财物或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涉案数 额人均1000元以上的;
(四)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欠付经济补偿金,违法 金额在依法应当支付金额60%以上的;
(五)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数额在工资总额20%以上的;
(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涉案金额在4000元以上 的;
(七)违法行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部分在60%以上的;
(八)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如下后果的:
1、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2、严重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
3、严重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
4、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引发群体事件的;
(三)有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未经查处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或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等证据资料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处罚种类选择适用最高档予以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法定最高限额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对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在法定处罚下限与处罚幅度差的70%之和以上确定。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
(因法律没有规定更低的处罚档次,可以适用警告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下并及时改正的。
从轻处罚
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警告,或者处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 2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2)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3)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或不积极纠正的;
(5)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 实施该违法行为3次以.上的;
(2) 受到处罚后又发生该违法行为的;
(3)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
(5)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重处罚
停止执业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绥宁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1.主要负责人;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并且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要求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未正常使用。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人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或者视情节而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9
医疗机构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名医师未按执业地点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1、执业地址;2、执业类别;3、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不符。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0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5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饮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这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7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的试车场地。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法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9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1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绥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2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绥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4.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同时存在不按批准站点停靠的行为。
4.核定运行线路在运行时间段存在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交通管制等不利于道路通行的客观因素。
5.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5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绥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6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为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7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九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8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绥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19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1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送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3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造成航标损毁的,应按损失情况赔偿,航标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4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
4.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四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对船员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对船员在工作期间未随船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32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在长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船舶发电机组总额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连续3次及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按规定使用岸电,或者船舶受电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导致6个月以上无法正常使用。
初次违法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教育。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述1-5项条件的限制。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3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免于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
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法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金额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
销售不符合定量包装净含量要求的行为
(1)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和其他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2)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减轻处罚
(因法律没有规定更低的处罚档次,可以适用警告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下的,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1倍以上2倍以下的,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批量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超出允许短缺量2倍以上的,或者造成较大损失的;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违法行为人违法时不满十四周岁的;(3)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处罚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5)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减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5到6.5万元罚款。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到17倍罚款。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
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阻碍或者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毁灭、转移或者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配合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五)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封、 扣押的财物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的,邵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依 法对上述行为进行处罚的除外; (七)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逃 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八)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以及在共同违法
行为中起其他主要作用的;
(九)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
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
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或者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
次以上又从事违法行为的;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8.5到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的,并处货值金额17倍到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