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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3-03-15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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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事项名称

审核依据

法制审核范围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资料

审核重点

审核部门

1

行政处罚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 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2

行政处罚

屠宰、经营、运

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 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 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1.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3

行政处罚

假冒授权品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 条第六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责 令停止假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责令停 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5

行政处罚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1.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6

行政处罚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 条第第一款(三) 项:违反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1、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 项: 违反本法第三 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1、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8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 项: 违反本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 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1、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9

行政处罚

生 产 的 农 药包装、标签、说明 书 不 符合规定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10

行政处罚

违反 本 条 例规定, 未取得农药 经 营 许可证 经 营 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11

行政处罚

经 营 假 农 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12

行政处罚

在农 药 中 添加物质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13

行政处罚

农药 经 营 者经 营 劣 质 农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2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14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1、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行政审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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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1、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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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 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1、警告,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2.拟作出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处罚;

3.经过听证程序的;

4.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调查终结报告;

2.听证材料;

3.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集体研究记录;

5.决定书草拟稿;

6.相关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音像资料、证人证言等)

7.其他材料

8.材料目录清单。

1.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2.行政执法机关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

5.程序合法;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是否举行听证;

7.履行行政处罚法定告知义务;

8.没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9.行政执法文书规范、齐备;

10.违法所得达到5万元以上或货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1.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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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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