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8-26的多宝鱼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LC-ZFFS220072-NCP2222)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10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8月26日,以62元/kg的价格从武冈市**海鲜批发店购进“多宝鱼”10kg,共计付货款620元。尔后,以90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绥宁县*****销售。
2022年08月26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绥宁县*****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2-08-26的“多宝鱼”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6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8-26的“多宝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多宝鱼”已被当事人以90元/袋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900元,获违法所得90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经抽样检验不合格多宝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