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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2年第十三期)
时间:2022-12-13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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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皮花生米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2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8-22(实际购进时间为2022-07-02)的红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9月23日,我局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C-ZFFS220072-NCP2258)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尚未销售的2.5kg涉案红皮花生米依法予以扣押。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2日,以13.6元/kg的价格从怀化市*****批发部购进红皮花生米18kg,付货款245元。尔后,当事人以18.56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的绥宁******超市进行销售。

2022年0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红皮花生米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9月22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08-22(实际购进时间为2022-07-02)的红皮花生米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至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日止,涉案不合格红皮花生米已被当事人以18.56元/kg的价格销售了15.5kg,得销售款287.68元,获违法所得287.68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红皮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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