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2-03-J304224)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8月2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7月05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110桶,尔后以8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2年7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县****水厂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8月15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水厂2022年07月05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8.9L/桶的桶装水经抽样检验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0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A2022-03-J30422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桶装水已被当事人以8元/桶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880元,获违法所得880元。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采取整改措施,通过整改以后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桶装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0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