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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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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

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1〕636号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用负担,现就降低我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次60元,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0〕12号)规定执行。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103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13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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