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乡生态发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切实保护渔业水产资源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绥政通〔2020〕4号《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的通告》,现就加强我乡渔政管理保护水产资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区域内渔政管理水产资源的保护。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养殖水体和合法的养殖设施,禁止任何侵害养殖者权益的行为。违者,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和修配禁用的渔具(包括14伏以上的麻鱼专用电瓶和小于最小网目7公分的网具及地笼网)。违者,除没收禁用的渔具、零配件和非法所得外,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在任何水域炸鱼、毒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小于7公分的网具捕鱼,严禁利用多线多钩、单线多钩、锚鱼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违者,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渔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一切违反渔业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刁难和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凡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六、如发现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可向我乡人民政府或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7580402),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