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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1-04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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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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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函〔2020〕78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邵阳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绥宁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绥宁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和《邵阳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邵阳市税务局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民政局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邵医保发〔2020〕26号)要求,为做好绥宁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结合绥宁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基本医疗保险(含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具体参保指标任务见附件1),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困难人群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二、参保缴费政策

(一)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和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280元/人。

(三)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仅指夫妻男方60岁、女方49岁以上低收入特殊困难的失独家庭成员)、孤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助50%,财政补贴50%;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按50%进行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50%的资助;对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标准的50%由县财政给予资助;对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助残资金全额补助;对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从优抚资金中全额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民政、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等部门要认真审核认定资助名单和金额,在11月3日前将已核定名单(附电子版)盖单位公章报县医疗保障局,参保资助资金必须在每年2月底前汇入城乡居民医保财政专户。

(四)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0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最迟不超过2021年2月28日。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未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适当延长新生儿参保缴费期,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参加居住地城乡居民医保的,不受集中参保缴费期限制,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排查发现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未参保的)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五)财政补助标准。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550元/人。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执行。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1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参保缴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按《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宁县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发〔2016〕6号)文件列入财政预算。

(六)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

三、缴费流程

1.参保登记信息达标的城乡居民。可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上缴费。

2.参保登记数据不达标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医保部门修改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同步修改信息后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上缴费。

3.新生儿或户籍变动人员征收流程(非集中征期)。由缴费人自行前往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后,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上缴费。

4.对特困供养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孤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持证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由财政或医疗救助全额代缴的,税务部门进行“零申报”;对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非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除享受参保资助以外的个人缴费部分,仍要通过银行柜台、银行智能POS机、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湖南省税务局社保网上缴费。

四、工作步骤

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11月2日至11月10日)。召开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会议,层层落实责任,全面启动参保缴费工作。各乡镇要在11月10日前召开由乡镇各部门、村干部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参保缴费工作。通过电视、村村响、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并对乡镇、社区(居委会)干部进行征缴业务培训。

(二)集中参保缴费阶段(2020年11月11日至12月20日)。由乡镇、村、社区(居委会)干部进村入户采取边宣传边征缴的方式进行参保缴费,重点引导城乡居民正确使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参保缴费,并填写好参保征缴台账(见附件2),外地参保的须填写何地何种方式缴费并提供纸质佐证资料。

(三)补录收尾阶段(2020年12月21日至2021年2月28日)。各乡镇安排专人通过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系统查看参保缴费情况,将参保名册导出打印发放到各村委会,对未参保对象进行再宣传再动员,杜绝“应保未保”;同时利用春节期间务工人员返乡的机会,对在外没有参保的,动员他们积极缴费参保。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纳入乡镇绩效考核范围,党政“一把手”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落实。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经费,建立考核机制,确保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完成。成立由副县长周元彪同志任组长,绥宁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办、县残联、县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副主任黄小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绥宁县税务局局长何更生、县医保局局长袁光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征缴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管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提高参保缴费率。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要按贫困人口分类资助政策,合理设置贫困人口缴费标准, 实行贫困人口缴费“先补后征”。

县医保局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落实困难群体参保补助资金。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体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体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给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体个人应缴费款。

县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医疗救助参保补助资金,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前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县民政局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至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残联负责督促核实正在享受相关待遇或动态新增的重 度残疾人员以及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状况,对经核实发现未参保的要及时将名单反馈给医保部门,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县卫健局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信息核对。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核实和缴费工作。

县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户信息核准和政策补助资金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县常住户籍人员信息,协助县税务局、各乡镇做好公安户籍数据与参保个人身份信息的核对工作。

县电视台负责参保缴费政策的宣传。

各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参保登记及个人缴费催缴等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医保专干+代征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税务部门要对2020年已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全面进行2021年度缴费短信提示,并根据参保缴费进度,会同医保部门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要统一规范缴费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手机APP、网上缴费终端缴费的,以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智能P0S机、银行自助终端等智能机具缴费的,以机打小票作为缴费依据;缴费人通过银行柜台缴费的,以银行收款凭单作为缴费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已出台的城乡居民医保惠民政策,明确告知参保居民可以享受的医保权益,主动公开政策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要结合参保缴费工作,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领取激活,争取在年底前实现电子凭证“扫码支付”全覆盖。要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城乡居民全面熟悉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标准,深刻理解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政策,充分认识参加医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在全社会形成“我要参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将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行动态督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对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各乡镇要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绥宁县医疗保障局、县税务局建立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送衔接制度,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通报情况,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绥宁县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指标任务表

2.绥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台账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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