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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举报奖励办法
时间:2020-04-17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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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和提供违法犯罪证据,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举报网络投资诈骗、代办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诈骗、冒充“公检法”人员和电商客服诈骗、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和支付二维码、充当“取手”为他人取钱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和提供违法犯罪证据的行为。

第二条 适用对象

1. 抓获或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群众,或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查证属实破获案件的群众。

2. 提供有关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直接证据(彩信、照片、视频短片等)被司法机关采信的群众。

3. 举报人不包含案件的当事人,不包括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海关等侦查职能部门,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线索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正在接受政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 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线索或犯罪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或直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举报、提供情况。

第四条 保密措施

政法机关将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举报人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奖励标准

1. 抓获或扭送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抓获者人民币5000元;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每刑事拘留1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

2. 抓获或扭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达不到刑事拘留条件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抓获者人民币2000元;举报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规定达不到刑事拘留条件的,每行政拘留1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

3. 群众提供有关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直接证据(彩信、照片、视频短片等)被政法机关采信的,用于刑事案件,每条奖励提供者人民币2000元;用于行政案件,每条奖励提供者人民币1000元。

4.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1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且抓获3名以上10名以下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破获10起以上15起以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0元;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1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窝点且抓获10名以上涉嫌共同犯罪的嫌疑人、破获15起以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0元。

5. 凡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情形的,另按见义勇为奖励标准和审批程序报批见义勇为奖励。

第六条 奖励兑现

1. 人民群众抓获或扭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由接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绥宁县抓获或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通知抓获者领奖。

2. 对人民群众举报线索或提供证据者,由接受举报或接受证据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绥宁县抓获或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通知线索举报者或证据提供者领奖。

3. 《绥宁县抓获或举报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审批表》必须经接受犯罪嫌疑人单位,或举报线索受理单位,或证据接收单位的经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再由办案部门的承办人、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负责人审核,报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最初填表的单位通知领奖人领奖。领奖人要出具领据,留存银行帐号,交报帐单位财务室报帐。

4. 举报人同时举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两条以上的,按照标准分别奖励。

5.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线索被多个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

6.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6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七条 抓获扭送者和举报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凡胡乱抓人或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绥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绥宁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

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0年4月16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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