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社会服务中心: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了使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让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能享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使他们能幸福快乐地安享晚年。现就加强全县特困人员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8月底,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现有已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和未纳入的特困供养边缘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1、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已享受特困供养待遇人员应坚决予以清退。
2、将还没有纳入特困供养但又符合条件的人员先由乡镇社会服务中心进行摸底和初步认定,然后再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上户核实确定是否纳入供养。
3、对所有已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和拟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照救助供养标准进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确定。
二、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办法。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智力、精神残疾(不含听力、语言残疾)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人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监狱服刑的法定义务人,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淮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指导标准制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状况的确定,可按照直观、筒便、
易操作的原则,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有关标准,运用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操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委托医疗卫生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特因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重新评估认定。
二、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方式。
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签定集中供养协议书后,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不宜集中供养。
三、申请特困供养人员材料提供。
本人申请报告、粮补账号、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四、申请特困供养审批审核程序。
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初审并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在村(居)进行民主评议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查和入户调查并签署意见→救助资金发放(确定供养方式后,属分散供养的由财政打卡至本人银行账户,属集中供养的由财政拨付至养老机构)。
在申请特困供养审批审核的同时,应填写《绥宁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和《绥宁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审批表》。
特此通知。
附:1、《绥宁县2019年拟纳入(新增)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情况摸底表》。
2、《绥宁县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申请审批表》。
3、《绥宁县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审批表》。
绥宁县民政局
2019年6月13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