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绥农(肥料)罚〔2019〕3号 销售有效成份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绥宁县益农农资经营部经营 李伦杰 2019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赵益友、李双、唐仕雄、杨波等四人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对你正在经营的河北撒旺化肥有限公司复合肥料,总含量为45%(N-P2O5-K2O=15-15-15)进行了抽样检测。2019年5月9日经湖南省化肥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判定:氧化钾和有效磷不合格。该肥料产品是你2019年4月从湘大化肥厂调入,总共调入5吨,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4日,进货价格为2200元/吨,销售价格为2600元/吨,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13000元,未被其它职能机关查处。2019年6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报告,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领导6月6日批准立案,目前已全面查清了违法事实,证据确凿。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参照《邵阳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违反本条货值在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
当事人于2019年8月6日将罚款人民币13000元缴纳至绥宁县财政局国库。 绥宁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