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8:30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一楼会议室举行“绥宁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内容
对绥宁县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方案进行听证,论证阶梯价格改革及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具体方案的可行性。
二、听证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湘发﹝2016﹞9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绥宁县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平。按照《湖南省发改委关于2019年部分县城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商[2019]244号)文件要求和《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价服[2013]12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绥宁县价格成本调查队《关于绥宁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成本费用的监审报告》(绥发改成审[2019]3号),综合考虑绥宁县毗邻县(市)的自来水价格水平, 经研究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调价程序,现我局就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及实施居民阶梯式水价制度拟定了初审方案,其要点如下:
1.拟调整水价方案
绥宁县自来水价格自2010年12月调整以来已有9个年头,期间自来水成本、价格政策已发生变化。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国家规定的税率、利润率核算后,基本水价(平均水价)为2.88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7元/立方米。按照省规定的各类水价比价关系1:1.5:4,则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71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为9.88元/立方米(均不含水资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等代收费)。在考虑到居民承受能力和自来水企业生产经营运行情况,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定价原则,各类水价比价关系拟按1:1.3:3.2对县城自来水价格适当调整如下: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7元/m3
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3.21元/m3 (降低 0.5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为:7.90元/m3 (降低1.98元)
伴水费代征的水资源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仍按照原标准执行,在终端价格上直接加入。
2.在县城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量
对已实施 “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县城居民阶梯水量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水量拟按《湖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每月每户15立方米的标准设定(含15立方米);第二、三级水量标准参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提出的阶梯水量定额,参照周边县市设定的水量,拟定第二级水量为每月每户16-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拟定第三级水量为每月每户25立方米以上。
对家庭常住人口超过4人的(以家庭户口簿登记人口为准),按实超人数每人每月4 m3核增水量。
(2)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
居民阶梯式计量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即第一级阶梯水量执行居民生活基本水价;第二级阶梯水量执行在居民生活基本水价1.5倍的水价标准;第三级阶梯水量执行在居民生活基本水价2倍的水价标准。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为:2.47元/m3,即第一级水价为2.47元/m3,第二级阶梯水价为3.71元/m3,第三级阶梯水价为4.94元/m3。
3、拟对实行“一表一户”的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施阶梯水价,水价按居民生活水价格的1.03倍标准执行,拟定价格为2.54元/m3。
4、对特困户、低保户等对象(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 )用水实行每户减免6m3/月的优惠政策(含各种价外代收费)。
三、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1)经自愿报名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现已产生本次听证会正式代表21名。
序号
姓 名
工作单位(住址)
备 注
1
黄真福
县人大
人大代表
2
陶华平
县人大
人大代表
3
吴清荣
县政协
政协委员
4
于健生
县政协
政协委员
5
傅友农
县委办
部门代表
6
刘先纪
县政府办
部门代表
7
尹作雄
消费者代表
8
钟祥春
消费者代表
9
陈晓林
消费者代表
10
吴国香
消费者代表
11
黄平华
消费者代表
12
郎立德
消费者代表
13
胡求海
消费者代表
14
姜泽富
消费者代表
15
唐登文
消费者代表
16
钟晓星
县住建局
部门代表
17
杨先开
县财政局
部门代表
18
唐秀清
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代表
19
龙宪波
县司法局
部门代表
20
欧阳爱民
县消费者协会
社团组织代表
21
曾宪清
县自来水公司
经营者代表
(2)听证会听证人员名单
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戴立山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黄剑尘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陶又凤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和收费管理股股长
唐小伍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队队长
四、本公告发布后,公告时间15天。如果有异议,欢迎社会各界向听证会代表或县发改局提出意见,联系电话:2321579。
绥宁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6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