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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四大片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公告
时间:2019-08-06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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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绥宁县县城教育局、电影院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教育局、电影院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规定,拟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绥宁县城教育局、电影院区域(详见规划蓝线图,最终范围以按程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二、征收部门: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土地和房屋的分割转让和分户;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变更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手续;

(六)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一年(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 8月 5日)。

五、本公告发布后,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对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已登记面积和未登记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关于启动绥宁县县城机械厂、物资局片区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机械厂、物资局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规定,拟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绥宁县城物资局、机械厂、农机公司区域(详见规划蓝线图,最终范围以按程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二、征收部门: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土地和房屋的分割转让和分户;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变更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手续;

(六)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一年(2019年8月6日至2020年8月5日)。

五、本公告发布后,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对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已登记面积和未登记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关于启动绥宁县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棚户区

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告

为加快城市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等文件规定,拟对改造范围内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绥宁县城园艺场、十五车队、种子公司、生资公司仓库区域(详见规划蓝线图,最终范围以按程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为准)。

二、征收部门: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禁止实施的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土地和房屋的分割转让和分户;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变更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手续;

(六)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四、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一年(2019年8月 6日至2020年 8月 5日)。

五、本公告发布后,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对此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含已登记面积和未登记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征收范围内房屋(包括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的相关权利人应予以配合。

特此公告

绥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6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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