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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4-26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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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心)卫生院:

现将《绥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绥宁县卫生局

2015年4月25日

绥宁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采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绥宁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基层卫生院可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实际需要,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非基本药物。必须在我省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采购的数量不得超过单位本年度基药品规总数的25%,采购金额不得超过本单位本年度基本药物采购总金额的30%。

1、坚持遴选原则。基层采购非基药时,必须遵照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原则,即“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

2、坚持网上采购和零差率销售的原则。基层采购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由基层通过省级网上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

3、坚持不与相关政策相抵触的原则。基层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能与现有药品价格、报销、采购使用和监管等法规政策相抵触,不得配备使用抗微生物药、中成注射剂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品种中非基本药物剂型规格,临床确有需要的,须经卫生局同意。

4、对于配备的基本药物进行单独建账管理,在药房单独摆,并明确标示“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二、操作流程

1、定期上报。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非基药采购计划。单位根据非基药使用备案情况,按照控制标准上限以内采购金额上报,电子版发卫生局医改办审核。

2、严格审核。经卫生局医改办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单位提供纸质版并盖单位公章,院长签字后方可采购,附随货同行联送医改办签字。

三、工作要求

1、积极宣传。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正确引导群众用药习惯,对患者提出的特殊要求进行合理解释。

2、强化考核。县卫生局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并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监管。卫生局医改办要加强日常监管,建立供货企业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于配送到位率低甚至不配送的,要通过约谈、警告形式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记入不良记录,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区域内药品配送服务。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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