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事项名称
减轻处罚的情形
权利层级
1
对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牟取其他利益的医疗卫生人员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投案项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2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和迟延缴纳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投案项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3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投案项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4
对定点医疗机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投案项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