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审核事项
审核依据
提交部门
应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重点
1
责令停止招生、撤销招生资格、吊销
办学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承办股室
1.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3.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资料;
5.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6.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2
撤销教师资格
1.《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八条。
承办股室
3
拟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承办股室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