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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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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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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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未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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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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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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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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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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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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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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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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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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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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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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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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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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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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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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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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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对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
21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北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北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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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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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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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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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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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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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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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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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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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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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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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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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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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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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章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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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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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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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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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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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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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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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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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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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对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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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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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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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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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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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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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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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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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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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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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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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不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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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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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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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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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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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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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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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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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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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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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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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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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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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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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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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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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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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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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或者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或者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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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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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以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等欺诈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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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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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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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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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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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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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下载: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