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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肖杰)
时间:2022-08-23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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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杰,男 ,1967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仙人井。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

法定代表人:黄自强 ,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305111901618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305111901618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2年5月21日下午6点12分,其驾驶湘EC1528大型普通客车,在魏源路与北塔路口闯红灯被处罚款200元记6分。其认为当时的交通信号灯为黄灯,后其发现该路口监控设施存在技术故障,其认为当时交通监控装置和设施处于故障状态,不能对其交通行为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称:2022年5月21日18时12分,驾驶员肖杰驾驶湘EC1528大型普通客车,在邵阳市魏源路与北塔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并被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实时抓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该路口交通信号灯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于2021年11月25日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检测报告单号:公交检[委]第20211991号),检测结论为经检测,在单车道条件下,该CHD-4-1-9W型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视频检测车辆、摄像机采集图像)所检项目符合检测依据的相关要求。本报告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4日。因此,该辖区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符合检测依据的相关要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记录湘EC1528大型普通客车此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数据有效。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维持。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18时12分,驾驶员肖杰驾驶湘EC1528大型普通客车,在邵阳市魏源路与北塔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其驾驶行为被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实时抓拍。2022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4305111901618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邵阳市魏源路与北塔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实施了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主要有处罚决定书、道路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根据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尚未驶出停止线时案发路口直行信号灯已为红灯,但其仍驾车直行,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款,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的处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当时通过路口时信号灯为黄灯,本机关通过调查当时的道路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行驶的车辆在通过的该路口的停止线时,该信号灯已经显示为红灯,且当时信号灯并未显示出异常。申请人当时未及时减速,依然行驶通过该路口。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时,遇十字路口和人行横道时须减速并观察道路交通信号灯、行人等情况,确保安全后再通行。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于2021年11月25日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单号:公交检[委]第20211991号),证实该辖区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符合检测依据的相关要求,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记录湘EC1528大型普通客车此次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数据有效。且申请人并未提交其驾车行驶通过该路口时,该路口监控装置和设施或者交通信号灯存在技术故障的相关证据,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05111901618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的编号4305111901618160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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