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
12月11日,隆回县在县委大会议室召开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会议。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庆春主持,隆回县委常委、县委副书记陈历贤,副县长刘芬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上,副县长刘芬全面解读了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并对各乡镇单位、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会议明确了发放对象及工作年限:1986年12月31日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登记在册进入民办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连续或者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1999年12月31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含原乡镇教育办和现履行教育管理职能的中心学校)备案进入代课教师队伍,在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举办的学前班)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含5年),目前已离开教育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的原代课教师;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已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执行前已去世的,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开除、辞退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根据文件精神,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按照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给予补助。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8年至12年(含8年)的,按照每人每月90元发放; 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补助从2014年10月1日起计发,2014年10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生活困难补助;2014年10月1日以前超过60周岁的,从2014年10月1日起发放,其以前超过的年限不予补发。
刘芬要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给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重要意义;要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省文件精神操作落实。刘芬指出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公示、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认真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公示、认定,生活困难补助经费测算、拨付、发放等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
县委常委、副书记陈历贤强调妥善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养老问题,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陈历贤要求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担当;要依照政策,规范操作,严格审核条件和程序;要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合力推进工作落实。真正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汪庆春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提三点意见:要高度重视,迅速传达贯彻,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要确保每一个环节都做到证据充分、详实、准确,将此项惠民工程抓好,抓实,抓出成效;要强化问效追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出席此次会议的县领导还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海波,政协副主席胡芒权、欧阳振华。四大家分管教育的相关领导,各乡镇党委书记、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隆回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计生局、县信访局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政工的负责人,隆回县教育局局务会成员,乡镇中心学校校长、人事副校长参加了会议。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