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塔区关于开展稳岗返还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关于落实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失业保险工作实际,就开展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
二、实施内容
(一)本办法所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原稳岗补贴)包含企业稳岗返还、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可申请稳岗返还(以下简称“稳岗返还”),其中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经认定为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申请的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北塔区参加失业保险且截止2018年12月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邵阳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3.2018年度未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本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邵阳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企业裁员率按照其上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除以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的比例计算);
4.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5.两项稳岗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三)稳岗返还标准
1.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其中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费失业保险费的60%给予稳岗返还。
2.对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根据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按照湘人社发〔2019〕32号规定标准发放。
三、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与工会共同制定的稳定岗位措施材料;
(4)上年度本企业领取失业保险金花名册(参保企业非因用人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四、稳岗返还经办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本年度内可以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申报时间为本年度内工作日(原则上在12月20日前)。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初审。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核实相关资料,进行审批。
(4)区财政部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核。
(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复核的申请单位、补贴金额等在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
(6)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补贴资金从财政基金专户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下年度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事项
(一)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的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需先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困难认定。
(三)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2018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可在补缴2018年度应缴失业保险费欠费后,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四)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各参保企业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北塔区参保单位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
2.北塔区困难企业单位稳岗返还申请审批表
3.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邵阳市北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邵阳市北塔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2日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