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的通知》(隆政办函[2014]52号)。
该文件明确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隆回县纳入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发放工资的国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实行县财政代扣月缴。1至6月份的个人缴存部分,由各缴存单位一次性汇总统一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户,单位负责部分由县财政统一划扣。未纳入县财政局工资统发中心发放工资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缴存单位参照执行,按月由缴存单位汇总直接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专户。并统一规范全县县管单位个人缴存标准。具体计算公式为:
个人月缴存额=[本年度干部职工档案工资+上年度津补贴(绩效工资)月平均数之和]x8%。
据了解,2013年全县有20439名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年归集额10135.72 万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434 户8489.5 万元。实行住房公积金县财政代扣月缴以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对冲还贷业务,大大提高了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