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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时间:2014-05-14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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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下午,隆回县计生局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培训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对"单独两孩"政策进行解读,并就"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进行部署。县计生局全体干部职工,各项镇计生办主任、统计员、法制员等近200人参加培训会。

会上,隆回县计生局政策法规股股长陈立喜就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进行了解读,计生局统计股股长阳济人对湖南省"单独两孩"《再生育证》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说明,计生局副局长黄金贵结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就如何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计生局党组织书记、局长陈勇传达了全市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了隆回县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具体工作。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此项政策对独生子女的认定分为三大类11个小类。

第一大类是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一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二是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三是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未生育或收养后代就已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第二大类是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认定为为独生子女:一是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第二类是再婚夫妇再婚前各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家庭直接抚养的唯一子女。

第三大类型是特殊类:一是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二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三是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四是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五是曾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六是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单独两孩"《再生育证》如何申请?

"单独两孩"的《再生育证》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发证,具体分两类四种情形。一类是女方系国有单位职工的,由女方单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证。第二类女方不是国有单位的,分为三种:一种是属于省内婚嫁的,由婚入地计生部门发证,第二种是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发证,第三种是女方属于外省嫁入的,由婚入地计生部门发证。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家庭在申请《再生育证》时,首先要填写一份《再生育审批表》。这份表格可以通过所在单位(村、社区)计生专干、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或者自己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打印。在填写完成后,拿着这份表格与夫妇一方系独生子女的证明,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夫妇双方两寸免冠近照两张,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的原件、复印件自行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或者给村级专干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办理。

除此之外,以下四类情况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再生育证》:

1、父母生育的其他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且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证明(医疗机构、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其是否生育、收养子女),14岁以下死亡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需证明其未生育、收养子女。

2、独生子女系由无子女养父母合法收养的,以99年4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在此之前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事实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收养证》。

3、父母生育一个子女离异后,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应提交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收养)子女证明和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证明,不需要提供父母户口本及生育情况证明。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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