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隆回县城建成区内8家采(碎)石场法人代表全部签收了《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或搬迁县城建成区内采(碎)石场的通告》。
《通告》规定:10月15日前所有采(碎)石场必须自行关闭或搬迁到位。逾期未自行关闭或搬迁到位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强制关闭。责成电力部门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公安部门停止民爆物品的审批和统一收缴其储存的民爆物品;不能享受补助和搬迁费20000元及办理新采矿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手续等。对在整顿工作中,出现妨碍公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的人和事,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为有效治理县城粉尘、噪音污染,提升城市品位,全力创建省级卫生县城,隆回县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城建国土副县长任组长,国土、环保、公安、电力、安监、林业、工商、水保、规划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关闭或搬迁县城建成区内现有的8家采(碎)石场。
据了解,8家采(碎)石场法人代表均表示支持县委县政府的工作,一定按照《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关闭或搬迁到位。
来源:隆回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