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 号)、《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88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邵东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通过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流动稽查队、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 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过错责任进行倒查和对治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追究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单位、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和各治超部门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责必究、促进工作的原则,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规定进行责任划分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 有关治超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 承担治超工作职责或干扰、阻碍治超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三) 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企业、车辆改装企业和车辆维修场所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六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具体负责责任追究的实施。责任倒查中涉及的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监督其主管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各街道、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治超工作责任追究。
第八条 承担治超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即时抄报市相关职能部门,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监察机关倒查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所属单位或者个人、途经站点、货物装载源头、车辆非法改装场所等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过错责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核实报告。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5 个工作日。
第九条 责任倒查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涉及的直接责任人、责任单位及主管、监管部门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条 接到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通知后,治超执法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处置,致使已发现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逃逸、调查取证工作无法进行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 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或单位对经称重确认车辆 超限超载未报告的,或者报告后擅自放行的,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该企业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 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未对公示的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装载行为、车辆维修企业的改装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上路行驶的,追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运管机构和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主管、监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三条 发现的货运源头单位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而未移送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运管 机构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 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行驶的非法改、拼装货运车辆不进行有效查处,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依法强制恢复原状,对查获的拼装货运车辆不予收缴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大队)分管负责人、主要 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拒检、闯卡、阻挠治超执法工作和殴打治超工作人员的报警后不出警或者出警不及时的, 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出警单位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六条 安监部门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致使非法超限超载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行驶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监管的安监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 降级处分。安监部门未按规定及时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运管机构在 实施货运源头监管执法时移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未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装载的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 追究该安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七条 市监部门未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致使非法改装货运车辆出厂上路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工信、市监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八条 市监部门未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致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未按国家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九条 市质部门未依法处理无证照经营的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货物装载源头、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所在地市监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部门未对属于非法占地的货物装载源头依法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国土资源部门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各承担治超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未健全治超工作机构、未配足工作人员的;
(二)治超工作经费未列入本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或者将上级治超补助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不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
(四)对下级部门、单位报告的治超事项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对主办、协办的治超事项消极应付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有立功表现的;
(二)及时强化治理措施,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三)处置得力,有效阻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拒不改进工作的;
(三)利用职权保护非法超限超载运输的;
(四)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训诫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治超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治超工作责任追究中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纪律检查机关依规处理;有违法资金的,依法追缴;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受到责任追究的,其年度考核定级、职务晋升、工作晋级、职称评聘等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邵东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 月 31 日起施行。
邵东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二O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