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环罚字 [2020]47号
邵东市鑫昌铸造有限公司:
公民身份证:430521195508134993
营业执照注册号:91430521329402355E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剑华
地址:邵东市火厂坪镇良臣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 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渣未建贮存设施和妥善处置,厂区东面露天堆放大约1吨左右工业固体废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4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4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47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支行 户名: 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原邵东环保局)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6月24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