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环罚字[2020]43号
李鲲鹏瓷砖胶生产厂: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101130732
地址: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宋家塘社区320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宋家塘社区320国道旁建设瓷砖胶生产项目,于2020年4月开始建设,目前正在建设尚未投产,完成总投资12.8万元,现场已安装水泥罐一座,搅拌机一台,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4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43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停止建设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千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支行 户名: 邵东市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6月25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