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邵东市宇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禄波
身份证号码:430521198803164291
地址:邵东市九龙岭镇毛家栗山新街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在邵东市九龙岭镇毛家栗山新街成立了邵东市宇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现建有生产设备注塑机6台、包装机2台、冲床20台、喷塑机一台,总共投资50万元,未办理环评,没有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即开工建设,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你放弃听证要求、放弃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31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放弃听证、陈述、申辩的申明》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 处项目总投资额的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
2. 停止建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5月8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