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锋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M144U1E
地址:邵东市牛马司镇新华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 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在邵东市牛马司镇新华村成立了湖南泓锋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现建有搅拌生产线和制砂线各一条,配电房一个、铲车一台、过磅设施一套,总共投资260万元,未办理环评,没有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即开工建设,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你放弃听证、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2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 [2020]9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处项目总投资额的3%的罚款,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4月21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