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 邵商网 > 商会
邵阳市北塔区企业家商会章程
时间:2024-05-05   来源:邵商网

  • 字体放大

  • 字体缩小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 称 

本团体名称为:邵阳市北塔区企业家商会

第二条 性 质 

本团体是由在北塔区参与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企业及部分个人组成的全区性联合组织,属于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 旨 

本团体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为会员服务、为在北塔区创业的人士服务的精神,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坚持“凝聚商界力量,振兴北塔经济”为主题,为北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在加快发展中转变方式、为实施“四区两城”发展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邵阳市北塔区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批准成立。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开展政策宣传、专业培训、经验交流、信息咨询、组织考察、招商引资引智、联络联谊、协调服务、承办委托等。具体包括:

一、协调北塔区内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收集市场信息,宣传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拓展投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动能;开展招商引资引智、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党委政府反映会员合法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接受党委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热心公益、团结互助,有大局观念和奉献精神,愿为商会工作出力;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执行本会的决议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在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作服务;

四、在所属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宣传本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给予以下处理: 

一、警告; 

二、批评教育; 

三、劝退;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2000 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 元;

五、个人会员自愿缴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驶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 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就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集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设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委托的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若干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理事以上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本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本会会费收缴、使用及财务预算、支出和决算等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监事长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六、依法依章、公平正义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会员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大会; 

八、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九、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执行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会长或副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执行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执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执行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执行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执行会长、监事长和本条所述其他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章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在本商会所代表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 

四、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65 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商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邵阳市湘智鸿才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2 月 20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Copyright © www.shaoshang.cn,All Rights Reserved. 邵商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