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邵阳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本会管理和服务的公开透明,让本会会员及公众及时了解商会各方面运作信息,营造商会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本会规范化运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商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商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登记事项、(二)章程、(三)组织架构、(四)各年度工作报告书、(五)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六)等级评估、(七)、受到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等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八)对商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九)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五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六条 涉及到商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开。
第七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第八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5日内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业务指导(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商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本会须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借助媒体平台为会员和公众提供商会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商会会员和社会公众关注的商会热点问题、商会重大突发事件等商会信息。
第十五条 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条例的,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商会规章制度规定处置。
第十六条 本制度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立即生效,本制度的解释权惠州市邵阳商会理事会。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方法*
纳税人:惠州市邵阳商会
统一信用代码:514413000868336788
我单位惠州市邵阳商会已于在2019年3月15日经财政局批准注册,法定代表人谢清水,秘书处现有10人,其中财务人员2人,会计1人,出纳1人,现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财务核算方法报告登记如下:
一.财务制度
1.财务管理原则:
合法原则,即财务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依照法规要求开展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以维护和保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平衡原则,即力求资金存量与流量的综合协调平衡。资金的存量平衡,指资金的合理配置,也就是通过资金活动的组织和调节使各项物资资源间形成适当的构成比例,以保证各种形态资金的适度占用和资金活动的继起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畅进行,资金的流量平衡,指通过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积极筹措,达到收支总量和收支时点的平衡,以保证资金周转不致中断。
利润风险均衡原则,即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全面分析财务活动的收益性和完全性,在利润与风险的矛盾均衡中求得最大收益。
2.财务管理任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在于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其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状况。因此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企业的经济效益,在财务上就体现为是够获得利润,经济效益的一般韩一,是要以较少的投入或者较少的支出耗费,才可能形成利润。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就是:依法合理筹集企业经营所需资金,促使企业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财务管理方法:
为了有效的组织,指挥,监督和控制财务活动,并处理好因财务活动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当本企业发展到比较成熟时,将会聘请更高水平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比如运用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方法(如: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财务控制,财务分析等方法)组建成一个完整测财务管理方法体系。
二.财务处理办法
1.资金的取得:本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资者投入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
2.资金的使用:本企业所得资金将用于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拓展,员工工资福利发放等。
3.资金的分配:本企业的盈利将用于扩大企业规模,发放股东分红,发放员工福利等。
三.会计制度
本企业采用的会计制度为: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的基本原理:做好内部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
会计核算将遵守以下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实质重于形式
3.可比性原则
4.相关性原则
5.一致性原则
6.及时性原则
7.清晰原则
8.配比原则
9.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以下经济业务事项,将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邮件证券的收付
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的管理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和妥善保管。会计科目的设置:设置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四.会计处理方法:
收入确认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一次摊销法。
折旧提取方法:大类,直线折旧法,小类,平均年限法
成本核算方法:移动加权平均法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四.会计核算软件:
本企业采用软件:金蝶KIS8.0
*惠州市邵阳商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一、会计人员工作职责
1、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和商会章程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记录经济业务活动。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商会的一切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2、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商会有关制度,负责对商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进行审核。
3、参与制定商会的发展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向理事会通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4、加强财务核算,对商会的活动情况、资金运转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协会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5、保证财务核算的时效性,督促工作人员及时结账、报账,及时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做好财务分析,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6、按照《档案法》,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对财务会计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保证会计档案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二、出纳人员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现金管理,银行结算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负责现金的提取、发放、报销和银行结算凭证签发、解行。
2、按照会计制度、审核原始凭证、贷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做到凭证合法、记账及时、账款相符。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劵。
4、做好支票的购买、登记和注销工作。
5、协助会计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
6、遵守《会计法》和有关企业会计制度。
7、遵守职业道德,做到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热情服务。
*惠州市邵阳商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商会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商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商会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商会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商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商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一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组成。
第二条员工福利:包含国家法定福利及商会内部福利。
1.法定福利:包含五险一金: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法定福利的缴交标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月予以办理。
2.商会福利:差旅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其中午餐补贴在月工资中体现。
第三章新进员工试用期薪酬方案
第一条有工作经验的新进人员,其试用期薪酬根据招聘职位在任职资格体系的要求予以核定薪级,其中岗位工资根据情况按70%-90%核发。根据经营需要引进的特别人才其试用期工资由秘书长核定。
第二条试用人员不享受工龄补贴、绩效工资等。
第四章薪酬计算方法
第一条日平均薪酬=月薪酬/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条计薪期间中途任职、离职及解雇员工固定薪酬计算。
1.新进员工第一个月薪酬按工作实际天数发给,实际薪酬为:日平均薪酬x实际工作天数。
2.离职的员工当月薪酬按日计算,并依实际出勤日的薪酬总额支付。
3.停职前的薪酬,依下列方式计算:停职前的薪酬x实际出勤日期/月平均上班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薪酬发放
第一条薪酬的发放:为当月发放上个月的薪酬
第二条薪酬计算期间及发放时间:
1.薪酬计算期间为本月1日起至本月结束;
2.每月最后一天制作本月在册员工薪酬报表。
第三条薪酬支付方法及扣除:
1、薪酬的支付,通常以现金或汇入存折的形式发放;
2、薪酬个人所得税、法定保险和公积金项目,在发放前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员工薪酬采取密薪制,员工应对自己的薪酬保密,并不打听及传播他人薪酬信息,如有违反,商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扣发岗位与绩效工资、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商会秘书处;
第三条本制度从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邵阳商会商事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惠州市邵阳商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推动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国工商联 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惠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意见》等文件,结合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惠州市邵阳商会民营企业商事纠纷调解中心是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本地域、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商事纠纷的调解组织,业务上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日常管理由市工商联(总商会)负责。
第二条 调解中心工作职责
(一)主持本地域、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商事纠纷诉前、诉中调解,及时化解开盾纠纷;
(二)负责调解人民法院委托的民营企业商事纠纷;
(三)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直传,数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调解中心调解纠纷时,应当速守下列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应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一方拒绝调解的,不得强行调解。
(二)合理合法原则。遵循市场规则,尊重行业习惯,尊紫社会公德;坚持依照法佛法规进行调解,不得违反法佛法规强制规定。
(三)高效便民原则。简化工作环节,热情周到服务,方便民营企业。
(四)协作推进原则。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
第四条 调解中心开展调解工作不收取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调解中心设在惠州市邵阳商会内,由商会领导担任调解中心负责人,相关人员参与,负责调解中心日常工作。
第六条 调解中心设调解员5名.调解员由商会法律顾问、商会相关负责人、民营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由调解中心聘任。
第七条 担任调解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统、方针、政策,对法律法规较为熟悉;(二)为人公道正派,有较商社会威望,有一定的调解工作经验和较强协调能力。
第八条 调解员任期一般为4年,期满可续聘。调解员任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应子以解聘。
第九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速守下列纪伟:
(一)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有其它违法乱组和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条 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有关部门依法于以保护.
第三章 纠纷的受理
第十一条 调解中心调解的纠输,是指本地城或本行业内民营企业间发生的商事纠纷。法伟、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除外。
第十二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或人民法院委托受理调解纠纷或者向公证处申请调解。
第十三条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二)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调解中心受理纠纷时,应填写登记象,注明申请时间、纠输类别、编导、纠输当事人、纠纷简要情况及登记时间。
第十五条 调解中心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于以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庭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开盾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缀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纠纷的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纠纷有一定联系的企事业单位、杜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协助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井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
第十七条 在调解纠纷时,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中心有关调解员回避的,相关调解员应当主动回避,调解中心应及时对调解员作出相应调换。经调解,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该调解员不能代理该诉讼案件。
第十八条 纠纷的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调解纠纷应在调解中心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十九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及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阅,引导、相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调解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克成调解工作;如果系人民法院委派的诉前调解的,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延长30日。
对确无调解可能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调解,应当将调解的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人员。
第五章 调解协议及其履行
第二十一条 调解中心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经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签宇井加盖调解中心印章后,该调解协议具有民商事合同性质;具有可执行内容的调解协议,若当事人均同意赋于调解内容强制执行效力的,由调解员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可就相关业务问题向人民法院进行咨询.
第二十三条 调解结点后,调解中心应做好调解文书的规范管理。调解中心根据纠纷处理的不同情况将调解纠纷的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调解中心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觉服行调解协议;不服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调解中心应主动接受人民法院、司法局、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调解中心对成绩显著,贡献究出的调解员,应给于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调解中心的工作经费可向财政申请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邵阳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6日施行。
*惠州市邵阳商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制度*
为规范商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根据《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商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聘用人员条件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具有大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三)年龄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邵阳市户籍。对退休人员聘用可根据本人健康状况,工作需要放宽年龄限制。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实行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二)工作人员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加班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三、劳动报酬
(一)聘用人员试用期为0-6个月。试用期内工资标准按照惠州当年最低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二)试用期满后,第一年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4500元,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增加。
(三)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商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四)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上旬。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社会保险
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工作期间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商会秘书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商会秘书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商会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向聘用人员支付赔偿金;聘用人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商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聘用人员严重违反商会秘书处制定的各项工作规范和制度要求,商会秘书处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本办法经商会理事会会议通过执行,解释权属商会理事。
*惠州市邵阳商会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商会自律工作,健全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促进良性健康发展,提高整体素质,根据《商会章程》、《会员企业诚信自律公约》、《会员企业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惠州市邵阳商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视会员履行《诚信自律》和《道德规范》规定情况,实行以下奖励惩制度。
(一)奖励:对在行业自律建设中表现突出者,视其贡献程度予以:
(1)单位表彰奖励;
(2)通报表扬;
(3)授予荣誉称号;
(二)惩处:对不执行行业自律者,视其情节予以:
(1)内部训诫。
(2)在商会微信群、短信群通报。
(3)在商会网站通报或行业内通报批评。
(4)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5)向社会公开通报。
(6)取消会员资格
(7)向司法部门报案,提法立案侦查,直至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条会员单位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一)违反《诚信自律公约》和《道德规范》有关条款。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恶劣影响。
(三)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其他企业利益。
(四)刊登各类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
(五)恶意缺欠货款和恶意拖欠工人工资。
(六)恶意提高工价、工资挖其他企业工人。
(七)其他应受惩处的违规行业为。
第五条惩处意见由惠州市邵阳商会提出。
第六条本制度经惠州市邵阳商会第三届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邵阳商会诚信承诺服务制度*
总则
第一条加强商会企业诚信建设,提高商会整体素质,引导商会企业履行守法、诚信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阻止失信、违法、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商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商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制度,倡导商会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失信、违法、违法行为,努力建设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商会自律规约
第三条本规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是商会会员文明服务、公平竞争、规范行为、自我约束的准则。
第四条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五条商会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会员应当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注意小节,不得损害商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惠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质量第一、诚信至上、社会责任优先的原则,强化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意识。
(二)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企业形象。文明竞争,不故意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搞价格欺诈、不正当联合定价等价格作弊行为;不采取地区封锁、欺行霸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规范、有序、健康的竞争环境。
(三)建立行业信息共享机制,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
(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建立科学完善的服务体系。真实、科学、准确地进行企业服务、产品宣传,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努力提升企业和商会的社会形象。
(六)完善自主创新机制,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的能力。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侵犯、不盗用他人专利技术;不仿冒、不盗用他人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创新,提升企业和商会整体竞争力。
(七)完善自律机制,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提升企业法人治理水平和企业文化建设水平,正确处理单位与职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主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形成完备的企业自律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商会信用承诺制度
第七条通过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可以规范会员企业从业行为和管理方式,提高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度,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和客户。
第八条商会和企业会员都应自觉遵守《商会自律公约》;签订商会版《信用承诺书》、和会员版《信用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涉及相关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商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为加强会员管理,增强会员的诚信观念,提升行业的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惠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以及《惠州市邵阳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十条会员信用档案是记载商会会员信用信息等状况的载体。
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制定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报理事会审核通过。秘书处负责建设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库,组织开展会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信用档案信息构成
(一)登记注册基础信息
单位会员基础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机构类型、成立日期、住所等。
(二)行政管理信息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
其中不良信息包含:
1.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确认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或违约而承担责任的;
2.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及督查活动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
3.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发出的负面书面通报、整改通知文书;
5.社会公众投诉中其有关的不良行为,且经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妥善处理的;
6.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主要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的表彰;
2.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出的正面评价;
3.在各级政府部门确定的重点工作、重要创建工作中积极配合落实;
4.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并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信息。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七)信用评价信息
(八)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九)企业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十)其他信息
良好信息:
1.行业协会的表彰;
2.企业经营管理创新、创优等;
3.作为正面典型在县(区)级及以上官方新闻媒体宣传报导的;
4.经核实其他能作为良好信用依据的突出行为。
不良信用信息
1.媒体通报、批评中其有关的不良行为;
2.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收集标准
(一)信息来源
1.会员单位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2.“信用中国”网站信息等相关政府网站信息采集;
3.企查查等第三方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机构;
4.失信举报信息查实等程序;
5.其他查询公示渠道。
(二)审核更新与举报
商会秘书处年度审核录入,除第一年度外,企业每年度只需申报档案中变更的信息,商会依据行业信息据实进行审核录入。商会不定期查询各相关政府网站,及时更新。
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商会配合主管部门查实后及时更新,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商会信用奖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商会根据会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每年对会员企业上年度是否诚信经营采集和取证,并依据相关结果进行奖励和惩戒。
第十五条 凡取得各级政府或部门或所属行业授予的诚信经营相关荣誉的会员企业,商会将予以表彰,在网站、公众号、商会活动中大力宣传、推广,并号召全体会员学习、取经。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出现失信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商会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会员资格降级、不予接纳、除名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会员企业出现一般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商会核实后取消当年评优资格,15日内未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如经30日仍不整改的,商会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如商会多次沟通拒不整改的,商会将对外公示会员企业实现行为并公开谴责,同时给予会员企业资格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秘书处有权向会员大会提议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会员企业进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商会经核实后将给予书面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暂停会员企业参加商会活动。秘书处派出专人对接企业实施劝诫,尽快纠正失信行为、修复企业信用信息。如经30日仍不整改的,商会将对外公示会员企业实现行为并公开谴责,同时给予会员企业资格降级处理,情节严重者秘书处有权向理事会提议予以除名甚至不予再次接纳。
第十九条严重失信主体企业劝诫
第二十条秘书处派专人对接,为严重失信主体会员企业建立劝诫档案: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信用信息、监督与回访。
(一)纠正失信行为
督促并协助严重失信主体会员企业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
(二)修复企业信用信息
1.督促并协助严重失信主体会员企业按照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单位有关规定,尽快修复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提出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督促并协助严重失信主体会员企业按照归集机构有关规定,尽快修复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提出申请,终止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3.修复其他失信信息,按照认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严重失信主体会员纠正失信行为、恢复信用信息后,秘书处加强监督与回访,协助会员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四)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六、本制度经2023年2月25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惠州市邵阳商会资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落实资产管理责任,保证固定资产账实相符,根据商会《章程》和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商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工作职责
(一)商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商会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明确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的责任人;
(二)商会财务是固定资产账户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建账核算、计提折旧、损耗报废等手续的办理。折旧按4年计提,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实际状况计提折旧;
(三)商会工作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安全使用的责任。
三、工作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一般管理原则
1、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由商会秘书处按照批准的购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对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始凭证进行核实并签字确认后,交商会财务;
2、商会财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进行固定资产的建账登记;
3、未经商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固定资产外借和供无关人员使用;
4、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须合理使用并注意维护和保养。
(二)固定资产的标准及折旧
1、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同时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电子设备、用具用品等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3、商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除房屋外所有设备按4年计提折旧,不保留残值。
(三)固定资产盘点及报废
1、商会秘书处对固定资产每年盘点一次。由秘书处指定专人对商会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列出实物盘点报告表;
2、商会秘书处根据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财务按固定资产的盘亏、待报废资产的价值进行账户调整,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固定资产报废处理,需列明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经商会秘书处领导签字后,财务方可进行资产报废的账户处理, 重大事项报经商会领导审签。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惠州市邵阳商会印章使用和管理*
加强和规范商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印章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确保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商会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商会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条 商会章、财务专用章由秘书处、财务专人负责保管使用。
第三条 所有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商会使用。特殊情况若因工作需带出使用,需经商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批准,方可带出并及时归还。公章在外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四条 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商会章:用以惠州市邵阳商会名义对外发文、信函、报表、证明、介绍信、合同、协议等;
(二)财务专用章:用于正常预算、费用收支、银行结算等业务;
第五条 加盖商会章必须经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如遇不符合规定的保管者有权拒印;
第六条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第七条 商会各种印章由秘书处负责具体办理刻章、销毁和新印章启用告知;
第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者,给商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商会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