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邵阳商会介绍

桂林市邵阳商会成立于2011年,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102号。根据2021年数据显示,商会有会员326家,遍布桂林市所有县区,会员企业涉及工业、农业、旅游、加工贸易、教育、地产等23个行业,商会龙头企业11家,小微企业37家。继2018年获评广西“四好”商会后,桂林市邵阳商会于2020年再次获评广西“四好”商会并荣获全国“四好”商会,同年,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现突出,被自治区和桂林市委统战部通报表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桂林邵阳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ili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GLSYCC。

第二条 性质:本会由在桂林投资、创业等的湖南邵阳籍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桂林市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团结互助。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服从桂林市委、政府的领导团结在桂邵阳籍企业家、创业者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搭建交流,联谊合作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湘桂两地经贸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促进湘桂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桂林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桂林市投资促进局,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25号一号楼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加强联谊、协调关系、服务会员为基本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研究在新形势下的企业发展和如何适应市场形势的变化。开展咨询服务和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与地方政府和联系,为会员提供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促进共同发展 。

(三)配合政府宣传党和国家以及地方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增进会员之间的乡情和友情。打造商会和会员企业的文化品牌和知名品牌。

(四)组织会员各种学习、交流、商务考察和经贸展示活动。当好桂林与邵阳两地工商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五)组织会员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桂林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湖南邵阳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审查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资料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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